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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图像的计算机屏幕”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复审案

来源:发布时间:2011-11-16 25:00

 
案例介绍:
 
2000年12月10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1967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名称为“带图像的计算机屏幕”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其申请号为98328550.0,申请日为1998年12月18日。

该外观设计申请请求保护的是一个计算机显示器,在显示器屏幕的中央有一个篮筐图案。国家知识产权局初步审查部门审查后,作出了驳回该申请的决定。理由是:本专利申请请求保护的是带有一个图案的计算机屏幕,计算机为司空见惯的形状,由申请人的意见陈述书可知,屏幕上的图案是在特定状态下才会出现的,亦即人们借助于电、磁、声、光才能看到的图案,这种图案不是计算机屏幕本身固有的,不能视为有关工业产品的新设计,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3款的规定,不能授予专利权。
 
请求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理由是该外观设计是对计算机屏幕的图案进行的新设计。计算机屏幕图案虽然是在计算机通电状态下才会出现,但其不是计算机屏幕的瞬时图案,计算机上可以一直呈现该图案。该外观设计是可以重复再现的,是以产品为载体的,应属于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对象。
 
合议组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在初审程序的意见陈述书中指出:“带图像的计算机屏幕指的是该屏幕带有一个图像,该图像在操作者执行一个命令时出现,用于提示操作者计算机已经准备执行该命令,例如计算机准备删除一些文件。当操作者执行最终的命令时,图形会改变到其他状态。”由此可知,计算机在执行一段特定程序时通过光、电、磁等手段,图案才显示在计算机屏幕上,计算机屏幕最基本的功能就是显示文字、图案等内容,在关机状态下屏幕不会显示该图案。因此该图案不是计算机屏幕本身所具有的图案,不是计算机显示器的固有组成部分,因而也不是对计算机屏幕本身所作出的新设计。而计算机显示器又属于该类产品司空见惯的形状。因此,该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的视图表达的内容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3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