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借款合同设置有抵押担保。因债务人到期未归还借款,债权人想单独起诉抵押人,不起诉债务人,程序是否合法?
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行使担保物权时,债务人和担保人应当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根据该解释,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行使抵押权时,抵押人和主债务人为共同被告。如原告起诉时未列主债务人为被告的,且不同意追加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依职权追加主债务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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