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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发布时间:2012-01-13 17:08
问:对诉讼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后,举证期限如何计算?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关于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后的举证期限问题。当事人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驳回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后,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重新指定不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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