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线天”收到诉状后,意欲对万网进行反击维权,遂寻求律师代理。本案后由“一线天”委托温州律师杨介寿、刘宾宾(均为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代理。因“中国万网”的影响力,此事在网上掀起一场轩然大波。两位律师接受代理后,由于“一线天”作为个人无力承担去北京进行诉讼活动的费用,希望能在温州起诉万网,因此如何找准突破口、确定案件的管辖权是代理律师需要首要解决的问题。两位律师经过分析发现,本案存在域名服务合同违约和域名侵权的竞合,如果根据合同关系处理,由于本案万网的住所地在北京且协议中约定了仲裁管辖,本案只能在北京处理,而如果选择以侵权起诉,由于侵权行为地包括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地,本案可以“侵权结果地”在温州为由,向温州中院起诉。但是,事实上,理论界对于如何确定侵权行为地仍然存在很大的争议。实践中,因考虑到“一线天”要求万网“赔礼道歉”,最终确定以侵权为由向温州中院起诉。诉讼过程中,万网仅以本案为合同纠纷应当仲裁解决为由提出仲裁异议而未就“侵权行为地”如何确定提出异议,但该管辖异议显然不能成立。两位律师在提起诉讼后,还建议“一线天”在北京就名誉权纠纷案提出管辖异议,在管辖异议被驳回后,又建议其以该案应以温州中院审理的案件判决结果为前提,要求中止审理,合法地延缓了名誉权纠纷案的时间。后万网主动与“一线天”和解,最终,该两案以“一线天”获得赔偿、双方互相撤诉而圆满结案。
本案办理过程中,杨介寿律师积累了许多管辖权争议的理论探索经验,最终写成《网络侵权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兼论最高院两个司法解释的不足》一文。文中,杨介寿律师在分析了网络侵权案件相对于传统民事纠纷案件的差异性之后,经过充分论证,提出了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应以原告住所地优先的原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有序管辖的观点,并创造性地引入了国际私法学理论中的“不方便法院”理论,作为对原告住所地优先原则的有效限制手段。本文在网络上发表后,影响广泛,后被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网收录于《信息化与电子商务法律资讯》第13期。本文虽未在传统期刊物上发表,但为此后的网络侵权及电子商务研究者尤其是涉及网络侵权地域管辖的学术论文所广泛引用,成为该领域一篇非常重要的学术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