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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网民“一线天”诉中国万网网络侵权案

发布日期:[2011-10-19] 共阅:[]次 来源:

            温州网民“一线天”为www.58buy.com域名的注册人。2002年1月,“一线天”在北京万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开办的“中国万网”上注册了上述域名,并将其用于自行开办的网站。2002年10月9日,“一线天”突然收到万网发来的电子邮件,声称因其发送“垃圾邮件”,万网已将www.58buy.com的域名解析停止。“一线天”当即查看,发现该域名指向的网站已被屏蔽。“一线天”此后与万网多次交涉,但万网不肯恢复域名解析、解除对域名的屏蔽,并终止了其他域名相关服务。由于该域名在万网处已经不能正常使用,“一线天”遂欲将该域名转移到其它域名注册商处进行日常维护,但却发现万网限制了其域名转移权。此后一线天又多次提交转移申请,但均因万网否认而失败。这种情况一直延续到2003年1月4日。在此过程中及转移域名后,“一线天”因对万网不满,多次在网上散布不利于万网的言论,甚至设立了专门"攻击"万网的网站,被万网以名誉侵权为由告上法庭。该案被媒体称之为“首例垃圾邮件案”。

            一线天”收到诉状后,意欲对万网进行反击维权,遂寻求律师代理。本案后由“一线天”委托温州律师杨介寿、刘宾宾(均为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代理。因“中国万网”的影响力,此事在网上掀起一场轩然大波。两位律师接受代理后,由于“一线天”作为个人无力承担去北京进行诉讼活动的费用,希望能在温州起诉万网,因此如何找准突破口、确定案件的管辖权是代理律师需要首要解决的问题。两位律师经过分析发现,本案存在域名服务合同违约和域名侵权的竞合,如果根据合同关系处理,由于本案万网的住所地在北京且协议中约定了仲裁管辖,本案只能在北京处理,而如果选择以侵权起诉,由于侵权行为地包括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地,本案可以“侵权结果地”在温州为由,向温州中院起诉。但是,事实上,理论界对于如何确定侵权行为地仍然存在很大的争议。实践中,因考虑到“一线天”要求万网“赔礼道歉”,最终确定以侵权为由向温州中院起诉。诉讼过程中,万网仅以本案为合同纠纷应当仲裁解决为由提出仲裁异议而未就“侵权行为地”如何确定提出异议,但该管辖异议显然不能成立。两位律师在提起诉讼后,还建议“一线天”在北京就名誉权纠纷案提出管辖异议,在管辖异议被驳回后,又建议其以该案应以温州中院审理的案件判决结果为前提,要求中止审理,合法地延缓了名誉权纠纷案的时间。后万网主动与“一线天”和解,最终,该两案以“一线天”获得赔偿、双方互相撤诉而圆满结案。

            本案办理过程中,杨介寿律师积累了许多管辖权争议的理论探索经验,最终写成网络侵权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兼论最高院两个司法解释的不足一文。文中,杨介寿律师在分析了网络侵权案件相对于传统民事纠纷案件的差异性之后,经过充分论证,提出了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应以原告住所地优先的原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有序管辖的观点,并创造性地引入了国际私法学理论中的“不方便法院”理论,作为对原告住所地优先原则的有效限制手段。本文在网络上发表后,影响广泛,后被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网收录于《信息化与电子商务法律资讯》第13期。本文虽未在传统期刊物上发表,但为此后的网络侵权及电子商务研究者尤其是涉及网络侵权地域管辖的学术论文所广泛引用,成为该领域一篇非常重要的学术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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