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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新华电信设备有限公司诉温州某通讯设备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

发布日期:[2011-10-19] 共阅:[]次 来源:

    本案原、被告均系电信设备加工、制造销售企业。原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本企业工作人员韩某开发完成一套可用于程控电话交换机的Q128软件,由另一工作人员徐某开发完成一套D512电脑电话计费系统软件。根据法律规定,原告依法享有上述软件的著作权。2003年,原告在被告销售的HJD-80程控交换机中,发现包含有与原告开发的前述Q128软件及D512电脑电话计费系统的数据、程序和文档极为相似的数据、程序和文档。经分析后发现,被告使用的数据、程序和文档均抄袭自原告的上述计算机软件。双方因此发生诉争。

            原、告为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遂希望委托律师提起诉讼。经分析案情后,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与原告达成委托代理协议,由本律师负责办理本案。本律师接手案件后,考虑到当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在温州尚不多见,且人民法院审判实践亦相对缺乏,因此,如何说服法官、明确地表达涉及技术内容的细节,是很需要注意的问题。为此,为尽可能简单明了地表达案情,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本律师按照著作权侵权的特性整理出指导诉状起草、证据收集、财产保全、案件处理实体及程序问题的《办案思路》,并按计划推进,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由于准备充分,本案中,原告方收集并向法院提交了大量证据。被告开始矢口否认,但在充分的证据面前,终于在开庭审理前主动向原告提出要求和解,并请求许可使用。最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12万元,并预付一年使用许可费8万元,约定今后年许可费为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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