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非政府国际组织技术标准的版权保护

发布日期:[2012-08-14] 共阅:[]次 来源:http://www.a-court.gov.cn

    浅析非政府国际组织技术标准的版权保护

    作者 沈强
     

    【 内容提要 】本文从具体案件出发,对非政府国际组织技术标准的版权保护进行讨论,以技术标准的含义和分类为基础,分析了国际标准组织的版权保护政策、非政府国际组织技术标准与我国相关标准之间的关系,阐明了版权保护和专利权保护的主要区别,进而提出完善对非政府国际组织技术标准的版权保护的建议。

    【 关键词 】非政府国际组织   技术标准   版权保护

     

    一、问题的提出

    近期,原告某国际产品协会起诉被告某国内企业侵犯了其在网络上出版的技术标准的版权。该协会是注册成立在域外的由不同国家同行业公司或者企业组成的非政府国际组织,对涉及行业内特定系列的产品制定了权威的技术标准,并且定期进行修改、更新和公布,由于这是特定产品的主要标准,在我国的国家标准中也采用了该国际产品协会的技术标准。而原告起诉被告在其企业标准中抄袭了原告享有版权的技术标准,使用了技术标准中特定的数据和表格,故构成对版权的侵犯。而被告企业辩解,其是根据我国对该项产品的国家标准,进一步参考了其他国际组织和国家对该项产品的技术标准的规定后,自己制定的标准,故不构成侵权。技术标准在其自身发展的过程中存在着诸多的知识产权问题,不仅是本案涉及的版权问题,还涉及到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等各种知识产权,与各国之间的贸易也有着密切的联系。本文着重讨论技术标准的版权问题,尤其是涉及上述案件中提及的非政府国际组织制定的技术标准的版权保护问题。

    二、技术标准的含义和分类

    技术标准,是指一种或一系列具有一定强制性要求或者指导性功能,内容含有细节性技术要求和有关技术方案的文件,其目的是让相关的产品和服务达到一定的安全要求或市场进入的要求。技术标准的实质就是对一个或几个生产技术设立的必须要符合要求的条件以及能达到此标准的实施技术。 [1] 而按照国际标准化组织对于其标准的表述为, ISO标准使得产品和服务的发展、制造和提供更加有效、安全和清晰,使国家之间的贸易更容易和公平,为政府提供健康、安全和环境立法及技术基础和一致的评估,共享技术进步和良好的管理实践,传播创新,全面保护产品的消费者和用户,通过对共同问题提供解决方案使得生活更简单。 [2]

    对于技术标准,存在不同分类。有的认为,在实际的生活中,技术标准可以分为法定标准和事实标准。前者是指由公认的标准制定机构(公权)经正式程序制定并颁布的,有强制性和推荐性两种;后者是指生产厂商凭借其在市场上的技术主导地位使其产品所代表的技术逐渐成为该行业的通用标准。 [3] 有的认为,可以按照技术标准的目的来加以划分,如确定产品质量和安全的技术标准,以实现社会公益为目的,如保证电器安全性能规定、食品添加剂的限制标准等;兼容性的技术标准,以实现经济目的、产生规模效应、提高生产率、促进产业形成和竞争为目的,如计算机网络通讯的 TCP/IP标准。 [4] 有的根据标准制定人的不同将标准分为:( 1)政府标准化组织或政府授权的标准化组织建立的标准”;(2)单个企业或者具有垄断地位的极少数企业建立的标准,叫做“事实上的标准”,典型的代表是以Microsoft公司和Intel公司的市场势力形成的计算机市场上Windows操作系统和Intel微处理器共生形成的“WINTEL”事实标准;(3)私人标准化组织建立的普通标准,该标准的区别性标志就是标准的发起人不是一个或极少数的几个垄断企业,而是十几个或者几十个企业或者科研机构提起的。 [5]

    三、非政府国际组织技术标准的版权保护

    (一)国际标准组织的版权保护政策

    很多国际标准组织为了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都规定了其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国际标准化组织( 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是世界上最有影响的两个标准组织,其制定的标准,深刻影响世界贸易和生产、生活的各个领域。在这些主要国际标准组织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中都对技术标准的版权问题进行了规定,ISO与IEC系列标准之所以能得到版权法的保护,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其标准的制定者不具有公权力,其来自出版物和版权方面的收入是涉及其经济命脉的大事。为此,ISO与IEC在1992年起就制定了一系列有关版权方面的规章制度。 [6] 但是由于网络技术的发展,侵犯 ISO与IEC版权的情况变得严重和复杂起来。2005年这两个国际标准组织重新修订了版权保护政策,明确赋予各成员国灵活的权利,同时也提出成员国在保护ISO与IEC标准版权方面的责任,鼓励各成员国在制定本国标准时参考和使用ISO与IEC标准,采用为国家标准不需要支付版税,以推进国际标准的应用。而且如会员国家图书馆收藏等“内部使用”也是免费的。但是以商业为目的而进行销售、复制和翻译则要受到标准版权保护政策的限定。对于商业使用的情况,两个国际标准组织都做了详细的规定,单独购买和集体使用,都有不同的折扣,还赋予了会员国可以从国内的销量中获得提成和优先在本国销售的权利。 [7] 目前,国际标准化组织 ISO的官方网站对其知识产权政策中的版权部分表述为:“保留所有的权利。在ISO网站上的材料和ISO出版物的适用同样版权条件,它的使用也同样适用ISO出版物用户接受的版权条件,如下陈述。任何对材料的适用,包括全部或者部分的复制到其他的互联网站,需要从ISO得到书面的许可。所有的ISO出版物受版权保护。因此除非另外指定,未经出版者的书面许可,一份ISO出版物的任何部分不能以任何方式或者通过任何手段(电子的或机械的)进行复制或利用,包括影印,缩微拍摄,扫描。” [8]

    (二)非政府国际组织技术标准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之间的相互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将国内技术标准划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级,另外该法还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的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是强制性标准。

    非政府国际组织技术标准与我国国内的技术标准具体存在哪些关系,可以从下列方面来分析:( 1)非政府国际组织国际标准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之间的关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制定者,特别是强制性标准的制订者的标准化工作事实上是执行国家行政职能,在这一点它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政府部门的行政法规的制定工作没有本质的区别。 [9] 而且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标准著作权纠纷给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权司 [1999]50号明确:“关于标准的性质,强制性标准是具有法规性质的技术性规范,推荐性标准不属于法规性质的技术性规范,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 [10] 虽然我国立法对标准的版权问题规定并不明确,但在实践中已经存在标准的版权保护问题,因此对国内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中的推荐性标准应当给予版权的保护。而非政府国际组织的技术标准,由于没有公权力的介入,这些技术标准的制定者有些就是发达国家的公司或者协会,它制定的技术标准文件与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条约、协定等文件有所不同,并不具有国家法律、法规的性质,作为符合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条件的作品,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而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制定过程中,参考使用非政府国际组织的技术标准同样也要考虑版权保护问题。一方面,可以从该非政府国际组织的知识产权政策内容规定看,是否对于这样的技术标准可以直接免费使用;另一方面,也要区分强制性技术标准和推荐性技术标准,前者类似国家的立法行为,有明显的公权性质,而后者可能会涉及版权问题,还要看具体使用的方式和内容。( 2)非政府国际组织技术标准与企业标准之间的关系。这里的企业标准主要是我国国内的企业标准,就企业标准而言,企业标准的制定者在标准的制定中投入人力物力,创作了这样的智力成果,有充足的理由要求将其企业标准作为版权作品进行版权保护,也符合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而非政府国际组织由于其非官方的私人性质,有可能本身在成立时属于公司、协会的性质,因此其制定的技术标准与企业标准在版权法上有着相同的性质,都是属于该组织的智力成果,应当受到版权法的保护。因此在技术标准的制定使用中同样存在许可的问题,在国内企业标准制定中使用非政府国际组织的技术标准时,同样需要得到相关的非政府国际组织的许可。(3)企业标准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之间的关系。在企业标准制定中如果参考使用的是强制性的标准,那么这些标准性质类似法律、法规并不受版权法的保护,可以直接使用,即使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是来源于非政府国际组织的技术标准,企业也直接可以在制定企业标准时参考使用,具有私权性质的标准上升为公权性质的标准时,就不宜继续给予版权的保护。但如果涉及的是推荐性标准的话,则在制定使用中涉及许可,不但包括上述国内标准本身,还涉及可能采用的非政府国际组织的技术标准的使用许可。

    (三)非政府国际组织国际标准的版权保护与专利权保护之间的关系

    国际技术标准中的专利权问题和专利权保护是国际技术标准知识产权问题中最主要的问题。有数据表明,截至 2005年底,ISO涉及专利的标准有52个,占标准总数的0.34%,IEC涉及专利的标准有54个,占总标准数的1.11%,ITU涉及专利的标准共计193项,占总标准数的6.66%,这些涉及标准的专利主要集中在通信领域。 [11] 随着技术的迅速发展,标准中引入了以先进的专利技术为代表的知识产权,在标准与知识产权广泛结合的大环境下,标准得以更广泛的应用,先进技术借助标准得以大范围推广,从而促进技术创新,同时,由于专利权的滥用,标准的事实失效、不正当竞争及形成垄断的可能性也随之增加。各组织都是紧密围绕标准起草过程中相关的知识产权的披露和许可展开,不同程度地涉及事前披露、专利许可等敏感问题。标准制定组织正在试图使用其知识产权政策对其成员的约束力,在标准的起草阶段就尽可能合理的处理好知识产权。 [12]

    然而按照版权法的原理,版权所保护的主要是表达方式而不是思想本身,因此对非政府国际组织技术标准的版权保护和专利权保护两者虽然都是对标准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但是两者的侧重点各有不同。( 1)保护的主要内容并不相同。版权保护对技术标准的保护是将给技术标准作为版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来进行保护的,其所关注的并不是这个技术标准所包含的技术方案的内容,而是对于该项技术方案的具有独创性的表达方式,技术标准按照现有的作品的分类主要可以归到文字作品的类别,而且版权法本身并不排除其他人通过独立创作完成的可能存在内容雷同的作品,两者都享有各自版权。而对技术标准的专利保护主要保护的是技术标准中所含有的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方案本身,可以是产品也可以是方法,需要符合专利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特点,经过专利机关严格审查后给予的独占性权利。(2)技术标准“使用”的含义不同。版权法意义上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版权,其规范的版权作品的使用行为更多地是指对版权作品的出版、复制等作品的使用。而专利法上使用技术标准的含义更侧重于该标准的具体实施的行为,即需要生产、制造符合含有专利的技术标准的产品,必须要获得许可并支付所涉专利的许可费用。如我国企业生产DVD的技术标准的核心技术主要掌握在由日立、松下、时代华纳、JVC、三菱电机、东芝六家公司组成的“6C”组织和由飞利浦、索尼和先锋公司组成的“3C”组织中,所以我国企业使用该标准生产DVD就必须向两大组织交付专利许可费用。(3)权利内容所差别。在技术标准的版权保护中不仅涉及到使用和获得报酬权等财产权利,还可能涉及人身权利的范畴,涉及到非政府国际组织及其技术标准名称或者标识的问题。而技术标准的专利保护,主要涉及是财产权利,涉及的主要是专利许可费用的支付。

    四、完善非政府国际组织技术标准版权保护制度的建议

    (一)继续推进非政府国际组织技术标准的版权立法

    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标准出版管理办法》、《标准网络出版发行管理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是和版权相关的规定标准化活动的主要规定,这些规定明确了标准的制定和出版发行,但对于版权的归属和收益等未作明确。在我国《著作权》法中也没有明确针对标准的版权归属条款。去年国家标准委发布的《 ISO和IEC标准出版物版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 [13] 为非政府国际组织的技术标准的版权保护提供了初步的立法基础,是我国对此进行版权保护的有益尝试。该规定明确适用范围是中国境内对 ISO/IEC标准出版物的复制、销售、翻译出版和使用的行为,同时规定了出版物的类型、版权保护的技术措施和版税标准,但是这类立法的范围、对象和层次均有限,需要在此基础上归纳总结做法和经验,进一步推进该技术标准的版权立法工作,提高立法保护的水平。

    (二)发挥政府在技术标准版权保护中的管理和促进的主导作用

    我国目前的标准化工作战略还是政府主导的标准化战略,因此应当充分发挥政府在技术标准化中的影响和作用。我国具有巨大的市场优势,又处于技术赶超阶段的发展时代,政府在技术标准化过程中的作用,表现为在政府通过产业技术政策支持技术标准开发计划,以及制定竞争政策规制跨国公司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等方面。此外,建立基于企业联盟的技术标准的形成机制。技术标准的形成机制,是产业标准战略的核心问题,我国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特别是能够影响产业技术标准的创新能力还很薄弱,可考虑采用一种市场机制和组织机制的优势结合起来的混合机制。 [14] 因此笔者认为,一方面,需要我国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特别是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对非政府国际组织技术标准进行版权保护,改革管理模式,根据各个地方标准管理服务部门现有资源和特点,理顺上述技术标准的购买和分发渠道,即起到对技术标准的管理作用,既能维护非政府国际组织技术标准的版权及其收益,又能降低国内企业使用技术标准的成本,还要促进国内企业规范使用,对于侵权技术标准版权的由行政管理机关进行行政查处。另一方面,从政策上、战略上采取具体措施鼓励我国国内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形成和制定在行业内的技术标准,对于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标准通过这些国际标准组织的评审,使之成为国际标准。同时注意鼓励、扶持国内同行企业之间、国内企业与国外企业之间建立有权威、有影响的企业联盟和协会,促使以我国企业为主导的非政府国际组织得以建立和发展壮大,扩大我国在非政府国际组织技术标准版权保护中的话语权。

    (三)加强非政府国际组织技术标准版权的司法保护

    对于非政府国际组织的技术标准的版权问题要结合现有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主要做法,区分不同的具体情况加以分析和考量,给予适当的司法救济和保护。笔者认为,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权利的归属。非政府国际组织对其制定的技术标准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以及我国参加的有关版权保护的其国际条约和协定的规定的条件,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文字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在著作权受到侵犯的时候,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给予司法救济。作为原告的版权权利的主体主要是该非政府国际组织,如果该非政府组织与研究制定该技术标准的个人另有著作权归属约定的依照其约定。(2)一般原则。企业在企业标准中参考使用非政府国际组织技术标准时,应当获得相关版权人的许可,并且支付相应的版税费用。(3)特殊原则。对于企业标准中直接参考使用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的,如果该国家标准所采用,则由于该技术标准在我国已经由私权层面上升的公权层面,类似国家法律、法规的性质,所以其原先所享有的版权要受到限制,该项技术标准参照我国《著作权法》关于法律、法规不享有著作权的规定。企业可以直接参考使用该国家强制技术标准,其可以将此作为对版权侵权的主要的抗辩理由。(4)侵权的判定。非政府国际组织的技术标准与我国企业标准性质相同,没有强制执行力,都属于作品的范畴,受版权保护,在发生版权纠纷时,需要从作品与被控侵权企业标准的创作的过程、具体形式、主要结构和内容细节等方面进行比对和审查,判断是否构成版权的侵权行为。(5)赔偿的计算。按照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一般原则,对于非政府国际组织技术标准版权侵权赔偿数额的计算除了原告能够证明其所受的损失或者被告的获利,主要可以参考可能造成的损失、侵权的程度以及该国际组织以及其他同类组织版权许可使用费的标准综合加以考虑。

       

    --------------------------------------------------------------------------------

    [1] 郑成思:《知识产权-应用法学与基本理论》,人民出版社2005年出版,第423页。

    [2] http://www.iso.org/iso/about/discover-iso_what-standards-do.htm,访问时间:2008年3月13日。

    [3] 王秀梅:《WTO框架下的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问题》,载《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2007年第1期。

    [4] 何京:《国家技术标准与专利保护的若干问题》,载《科技与法律》2005年第4期,第27页。

    [5] 洪莹莹:《浅析技术标准及其与知识产权的结合》,载《四川教育学院学报》2006年5月第5期,第37页。

    [6] 李祖明:《标准与知识产权》,载《法学杂志》2004年1月第1期,第26页。

    [7] 姜辉:《浅议ISO/IEC标准的采购策略和版权保护》,载《世界标准化与质量管理》2007年7月第7期,第58页。

    [8] http://www.iso.org/iso/copyright.htm,访问时间:2008年3月13日。

    [9] 李祖明:《标准与知识产权》,载《法学杂志》2004年1月第1期,第26页。

    [10] http://www.ncac.gov.cn/GalaxyPortal/inner/bqj/include/detail.jsp?articleid=4791&boardpid=786&boardid=1150101011160f,访问时间2008年3月13日。

    [11] 戴红:《关于标准中的知识产权问题》,载《中国标准化》2007年11月第11期,第23页。

    [12] 高麟鹏:《标准起草过程中知识产权处置新动态》,载《信息技术与标准化》2007年第5期,第48页。

    [13] http://www.sac.gov.cn/templet/default/ShowArticle.jsp?id=2591,访问时间2008年3月13日。

    [14] 赵建国:《构建以自主知识产权为重心的技术标准法律体系》,载《中国标准化》2006年4月第4期,第62—63页。
     

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万顺大厦A幢4楼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 联系方式:0577-88987356 13353317978
版权所有Copy Right(C)杨介寿律师网 浙ICP备10012900号-1 后台管理 技术支持:捷点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