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发布日期:[2011-11-16] 共阅:[]次 来源:

    问: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答:我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规定:“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二)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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