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能否适用留置权?

发布日期:[2012-02-14] 共阅:[]次 来源:

    问:房屋租赁合同能否适用留置权?


    答:《物权法》颁布前,根据《担保法》及《合同法》的规定,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行纪合同中,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物权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同时,该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上述立法中改变了原立法中的列举方式,而采用“除外”式的表述,不再对适用留置权的债权关系进行限制,即除非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之外,只要符合留置权条件的,债权人可以行使留置权。

    房屋租赁合同适用留置权在司法实践中的先例,可参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徐州市万亨液压工程机电有限公司与徐州雄鹰随车起重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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