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样本:温州地区法院 2021-01-01(《民法典》施行日)至 2026-07-19 期间债权人代位权纠纷裁判文书 77 件(以选定检索方法获取的全量,按年检索核验)
数据来源:元典法律数据库(yuandian_law)普通案例库;案由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法院 = 温州中院及下辖 12 家基层法院(合计 13 家法院);文书种类 = 判决书、裁定书
一、核心结论
原告胜诉率约六成:45 件进入实体判决的案件中,原告全部胜诉 20 件(44.4%)、部分胜诉 7 件(15.6%)、实体驳回 18 件(40.0%),全部与部分胜诉合计 60.0%。
最大败诉原因是次债权不成立:18 件实体驳回中,9 件(占半数)因次债务不存在或证据不足——借贷合意与款项交付无法证明、公司账户与个人账户混同、款项被认定为赠与或代收代付等被驳回;另有 4 件因次债务已清偿、3 件因债权未到期或未结算、1 件因破产程序分流、1 件因请求权基础选择错误(误以债务加入起诉)被驳回。
案件类型高度集中:建设工程相关纠纷 18 件(40%)、民间借贷 14 件(31%),两者合计逾七成;保险人代位求偿 3 件均获支持(其请求权基础为《保险法》第六十条,与《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之代位权性质有别,参见第七节案由混淆风险提示),代位析产、夫妻债务类 3 件均获全部或部分支持。
二审结果绝对稳定:9 件二审判决均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改判率为零。无论一审支持抑或驳回,上诉均未改判,反映代位权案件的裁判结果基本于一审阶段确定。
近四成案件未进入实体审理:32 件裁定书中 30 件为撤诉或按撤诉处理(含 2 件撤回上诉、未交费按撤回处理), 2 件被程序性驳回。
二、案件总量与处理结果
分年分布(裁判年份):2021 年 9 件、2022 年 13 件、2023 年 9 件、2024 年 23 件、2025 年 19 件、2026 年 1—7 月 4 件。2024 年起案件数量明显增长,可能与《民法典》实施后债权人维权意识增强及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另寻救济路径相关。

| 处理结果 | 件数 | 占比 |
|---|---|---|
| 支持(全部胜诉) | 20 | 26.0% |
| 部分支持(部分胜诉) | 7 | 9.1% |
| 实体驳回(驳回诉讼请求) | 18 | 23.4% |
| 程序性驳回 | 2 | 2.6% |
| 撤诉/按撤诉处理/撤回上诉 | 30 | 39.0% |
三、原告胜诉率分析(45 件判决书)
(一)总体
| 结果 | 件数 | 占比 |
|---|---|---|
| 全部支持 | 20 | 44.4% |
| 部分支持 | 7 | 15.6% |
| 实体驳回 | 18 | 40.0% |
(二)分类型胜诉率
| 次债权类型 | 件数 | 全部/部分胜诉 | 胜诉率 | 说明 |
|---|---|---|---|---|
| 建设工程相关 | 18 | 11 | 61.1% | 欠款金额明确的均获支持;未结算的均被驳回 |
| 民间借贷/借款 | 14 | 8 | 57.1% | 借贷合意与交付证据是审查的核心 |
| 股权转让款 | 2 | 1 | 50% | 已履行完毕的被驳回 |
| 其他(赠与返还、以房抵债、代收代付等) | 5 | 1 | 20% | 多因法律关系定性对原告不利被驳回 |
| 保险人代位求偿 | 3 | 3 | 100% | 保险公司赔付后代位追偿,事实清楚;请求权基础为《保险法》第六十条,与《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之代位权有别(见第七节提示) |
| 代位析产/夫妻共同债务 | 3 | 3 | 100% | 含确认共同债务、析产份额确认 |
(三)分年胜诉情况
| 年份 | 支持 | 部分支持 | 实体驳回 | 胜诉率 |
|---|---|---|---|---|
| 2021 | 2 | 0 | 4 | 33.3% |
| 2022 | 2 | 1 | 5 | 37.5% |
| 2023 | 4 | 2 | 0 | 100% |
| 2024 | 8 | 1 | 8 | 52.9% |
| 2025 | 3 | 3 | 0 | 100% |
| 2026(至7月) | 1 | 0 | 1 | 50% |
(四)二审态势
9 件二审判决(温州中院)均维持原判:其中一审支持代位权的 3 件((2022)浙03民终3992号、(2023)浙03民终850号、(2024)浙03民终6176号)均维持,一审驳回的 6 件((2024)浙03民终42号、(2023)浙03民终6110号、(2024)浙03民终2410号、(2024)浙03民终2289号、(2024)浙03民终2290号、(2025)浙03民终8235号)亦维持。从目前实践来看, 代位权案件上诉改判机会极低,诉讼策略重心应置于一审证据准备。
四、主要争议点分析
争点一:次债权是否真实存在(18 件驳回中占 9 件,为第一大争点)
法院审查民间借贷型次债权时坚持”借贷合意+款项交付”双要件:
(2023)浙0381民初6313号:原告仅凭银行流水备注”晶钻汽车”主张借贷债权,无对方账号户名,公司账户亦未收到款项,法院认定交付事实不成立;
(2024)浙03民终2289号、(2024)浙03民终2290号(健身房系列 2 件):公司收支通过股东个人账户进行,款项备注为公司还款、装修款,借贷性质存疑,以证据不足驳回;
(2021)浙0304民初2429号:被告对转账作出”系归还其他借款”的合理说明,原告仅凭转账记录差额主张债权,依据不足;
(2023)浙0381民初6144号:案涉个人账户实际用作公司财务收支,不构成个人对公司的债权;
(2024)浙03民终2410号:13 万元被认定为父母对子女的赠与投资款,非借贷债权;
(2023)浙03民终6110号:《商品房买卖合同》实为以房抵债且已履行完毕,公司对他方不享有债权;
(2024)浙03民终42号:实际施工人主张的劳务费债权无法证明转包人对发包人享有到期债权。
反之,次债权经生效判决确认或经次债务人书面、当庭确认的,几乎全部获得支持——沈海高速系列 5 件((2024)浙0303民初624号、(2024)浙0303民初628号、(2024)浙0303民初634号、(2024)浙0303民初638号、(2024)浙0303民初642号)中,供货商、劳务方、监测方与第三人对欠款金额确认一致,法院即判令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直接支付。
争点二:债权是否到期、数额是否确定(3 件驳回)
(2021)浙0324民初4220号:合同约定进度款”提交结算书并经审计后支付”,付款条件未成就,债权未到期;
(2020)浙0383民初1598号、(2020)浙0324民初3628号:发包人与承包人未结算,欠付工程款数额无法确定,代位请求被驳回。反映裁判主张结算依据须为双方签认的结算文件,单方预算书、单方鉴定均不获采纳。
争点三:次债务是否已清偿/履行完毕(4 件驳回)
(2022)浙0324民初180号、(2022)浙0324民初190号(林某妹系列):债务人出具证明证实借款已归还;
(2021)浙0324民初4662号:1500 万元股权转让款经查证已支付完毕;
(2025)浙03民终8235号:生效判决扣减维修费后,工程款已在执行程序中付清,次债务人不再负有到期债务。
争点四:其他
请求权基础选择错误:(2024)浙0381民初1186号以代位权立案、审理中变更为债务加入,因无法证明加入债务的意思表示被驳回;
破产程序分流:(2022)浙0381民初3781号次债权已纳入次债务人重整计划,应循破产程序主张;
怠于行使的认定在样本中几乎未成为独立败诉点——债务人未以诉讼或仲裁方式主张权利,即构成怠于行使。
五、裁判规则要点
审查框架统一:依《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逐层审查”债权人到期债权 → 债务人到期债权 → 怠于行使影响实现 → 非专属债权”四要件((2025)浙0305民初90号等);(2023)浙0303民初1884号显示,次债权经生效判决确认的,径行判决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
举证责任分配:债权人对次债权存在、到期负举证责任;次债务人抗辩已清偿、已抵销、已履行完毕的,举证责任转移至次债务人,其举证不能则代位权成立(参照(2016)浙03民终4694号说理)。
高度盖然性综合认定:(2024)浙03民终6176号依据协议书环环相扣的条款安排、关联人汇款时间与金额吻合等间接证据,综合认定 9 万元系借款,代位权成立,并判令债务人负担律师费 7200 元(《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第二款必要费用)。
建设工程规则: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欠款金额经次债务人确认或生效结算确定即获支持,未结算、付款条件未成就即驳回——双方签认的结算文件是建设工程代位权案件的决定性证据(支持例:(2024)浙0303民初624号等沈海高速系列 5 件,质保金数额依合同直接确定,判令发包人在欠付范围内向原告直接支付;驳回例:(2021)浙0324民初4220号结算审计条件未成就,(2020)浙0383民初1598号、(2020)浙0324民初3628号未结算、数额不确定)。
代位析产与夫妻债务:(2025)浙0302民初11102号认定离婚协议”共同债务由一方承担”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2023)浙0302民初7859号支持确认第三人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该案实体裁判依据为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属确认之诉,参见第七节提示)。
利率上限:约定利率超过司法保护上限的部分不予支持,法院主动调整((2022)浙0324民初545号按月利率 2%、LPR 四倍分段计算)。
必要费用:代位权成立的,律师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2024)浙03民终6176号)。
六、实务建议
诉前尽量固定次债权:优先取得次债务人对欠款的书面确认、生效判决或仲裁裁决、双方签认的结算文件;仅凭转账记录起诉是样本中最主要的败诉模式。核查三项前提:主债权是否涉刑(刑事追缴将阻断民事代位);次债务是否已清偿;次债务人是否已进入破产程序。
建设工程案件先结算后起诉:结算未完成、付款条件未成就的,代位权之诉通常难以获得支持,应先推动结算或另循其他路径主张权利。虽然目前司法实践中逐渐倾向于“次债权”金额无需确定,但在金额不定的情况下,仍具有相当风险.
重视一审:样本中二审改判率为零,一审证据组织决定案件结果;可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以弥补客观取证障碍(参见(2023)浙03民终6110号对法院依职权调查合法性的确认)。
可考虑一并主张必要费用:代位权成立的,依《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第二款主张律师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七、样本说明与局限
样本为检索条件下(案由+温州两级法院+判决书/裁定书+2021-01-01 至 2026-07-19)的全量案件(77 件,经按年切片复核);但元典普通案例库收录本身不等于全量裁判文书,调解书、决定书未纳入。
存在系列案:沈海高速系列 5 件、林某妹系列 4 件、健身房系列 2 件、村委会系列 3 件(均撤诉),统计时未合并,已单独标注。
部分裁定书(撤诉类)未体现实体争点,未纳入争议点统计。
综合以上情况,总体上因样本数量不够充分,结论可能有失偏颇,请注意分辩.
案由混淆风险提示(统计口径说明)
本报告以立案案由(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为统计口径,77 件样本全部纳入统计。但逐案阅读裁判文书发现,其中 7 件的实体裁判依据并非《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案由与实际审理的法律关系存在不一致(案由混淆),提请读者注意:
| 案号 | 处理结果 | 实际裁判依据 | 说明 |
|---|---|---|---|
| (2021)浙0324民初355号 | 支持 | 《保险法》第六十条 | 保险人代位求偿,系法定债权移转 |
| (2022)浙0381民初11257号 | 部分支持 | 《保险法》第六十条 | 同上 |
| (2024)浙0328民初1719号 | 支持 | 《保险法》第六十条 | 同上 |
| (2024)浙0327民初1499号 | 撤诉 | 保险人代位求偿(未实体审理) | 同上 |
| (2024)浙0327民初2428号 | 撤诉 | 保险人代位求偿(未实体审理) | 同上 |
| (2023)浙0302民初7859号 | 支持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 实为夫妻共同债务确认之诉 |
| (2024)浙0381民初1186号 | 驳回 |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第五百二十三条、第五百五十二条 | 审理中案由变更为债务加入纠纷 |
相关规范原文照录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提示:由上述条文可见,保险人代位求偿与《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债权人代位权名称相近,但请求权基础、构成要件(不以”怠于行使”为要件)、抗辩规则均不相同;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确认之诉、债务加入纠纷与代位权制度性质迥异。上述案件按案由口径保留于统计之中,但援引或利用本报告具体数据(如分类型胜诉率)时应注意这一口径差异。若按”实体裁判依据为第五百三十五条”的严格口径剔除上述 7 件,判决类案件为 40 件(支持 17、部分支持 6、驳回 17),全部与部分胜诉率为 57.5%,供专业读者参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