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 法释〔2024〕11号
发文日期: 2024年08月27日
施行日期: 2024年08月27日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已于2024年6月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2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8月27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4年8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
(2024年6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21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8月27日起施行)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合同纠纷案件中“背靠背”条款效力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