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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过程中,鉴定单位要求缴纳的鉴定费过高,能否要求调整?

杨介寿 2026-06-18 争议解决
鉴定过程中,鉴定单位要求缴纳的鉴定费过高,能否要求调整?

问:鉴定过程中,鉴定单位要求缴纳的鉴定费过高,能否要求调整?

答:根据规定可以请求商谈鉴定费用,商谈不成的,可以请求重新选定鉴定机构。但实践中有待检验,尤其是当地法院实践。

法条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监督、协调员向专业机构办理移交手续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通知双方当事人,按指定时间、地点在监督、协调员主持下与专业机构商谈委托费用。委托费用数额应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以参照行业标准为主,协商为辅的方式进行,监督、协调员不得干涉。报价悬殊较大时,监督、协调员可以调解。对故意乱要价的要制止。

2.《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对于商谈后不能确定委托费用的,监督、协调员应告知双方当事人可重新启动选择专业机构程序,重新选择专业机构。

案例支撑:

① 于波诉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2016)川1681民初1931号:鉴定费过高→当事人申请重新选择→法院准许→成功完成鉴定。

② 顾守强、姜建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2022)吉06民终556号:商谈不成→法院有义务重新组织选择→否则构成程序违法→发回重审。

③ 刘春国诉大连尚弘塑化工业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案(2023)辽02民终4086号:商谈不成→重新摇号→未重新选择=程序不当→发回重审。

④ 济南申发牧业有限公司诉平阴县锦水街道办事处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2021)鲁01民终10207号:鉴定费过高,法院协调降价后,当事人不配合缴费,被认定为自身原因导致鉴定终止,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风险提示:商谈权是有的,但当事人应积极配合——提出合理异议后,如法院已协调,应及时缴费或明确申请重新选择,而非消极等待。

本解答仅供参考,不构成对相关处理结果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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