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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能否向次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代位权(能否层层代位)?

杨介寿 2026-10-07 建设工程
问
债权人能否向次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债权人代位权?
答

不能。债权人代位权只能向债务人的相对人(即次债务人)主张,不能越过次债务人,向“次债务人的债务人”(更后手的债务人)层层代位。

一、从法条字面看,代位权的行使对象止于债务人的“相对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第一款: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是“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这个“相对人”,指与债务人存在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次债务人。条文授权债权人突破一次合同相对性,到此为止,没有授权沿着债权链条继续向下延伸。

从诉讼结构看结论相同:《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杨万明主编)指出,代位权诉讼的被告是次债务人、第三人是债务人,诉讼仅涉及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两层法律关系,没有第三层法律关系进入的通道。

二、从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态度看,两层代位不能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4)最高法商初2号民事判决(2026年第2期公报案例)中指出,债权人代位权是适当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法定权利,但“这种对合同相对性的突破应该严格限制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之下,否则将会冲击和影响正常商业交易秩序的稳定”。

该案中,债权人未将债务人的债务人列为被告,而是直接向更后手的债务人主张权利,即通过两层代位向债务人的次债务人主张债权,法院认定该项主张与法律规定不符,不能成立;债权人无权直接向更后手债务人主张,对后手债权债务关系,法院不再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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