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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子牙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张晶廷等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

来源:发布时间:2012-08-01 55:59

衡水子牙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张晶廷等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冀民三终字第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衡水子牙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万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保来,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苗向东,河北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晶廷。
  委托代理人:孟祥明。
  委托代理人:安斌,河北江源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衡水华泽工程勘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霍宝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帅,该公司职工。
  上诉人衡水子牙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子牙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晶廷、衡水华泽工程勘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泽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石民五初字第001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子牙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袁保来、苗向东,被上诉人张晶廷及其委托代理人孟祥明、安斌,被上诉人华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原告张晶廷于2006年1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发明专利,名称为“预制复合承重墙结构的节点构造施工方法”,2008年9月3日被授予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06 1 9912332.7。其权利要求书内容为:1、一种预制复合承重墙结构的节点构造施工方法,其特征在于:承重墙采用预制的保温夹心网骨架,将这种由承重墙主受力钢筋形成的保温钢筋网骨架,延伸至梁、柱的外侧,使梁、柱形成带保温层的复合受力构件;以高压石膏板作为浇铸混凝土的一侧永久模板,整体直接喷注或浇注形成、梁、墙板一体的三维结构,节点构造包括:在预制的夹心网骨架的搭接部位设置柱筋(8)和距形框架箍筋(9),夹心网骨架的平网(5)搭接部位设置连接锚筋(7)、柱筋、箍筋、连接锚筋与预制夹心网骨架的钢筋连接形成整体受力结构。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预制复合承重墙结构的节点构造施工方法,其特征在于预制的夹心网骨架的搭接部位,连接锚筋(7)绑扎在夹心网骨架平网上。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预制复合承重墙结构的节点构造施工方法,其特征在于预制夹心网骨架在平网延伸端预留连接锚筋80ffuzwu38%或锚固网片80ffusoq91Q%。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预制复合承重墙节点构造施工方法,其特征在于预制的夹心网骨架是双层或三层钢丝平网(5)中间夹聚苯乙烯泡沫板(3)保温层,由立体交叉的钢丝衍条(4)将钢丝平网连接成为衍架预制而成。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预制复合承重墙结构的节点构造施工方法,其特征在于,在预制的夹心网骨架的搭接部位设置加强网片80ffuqfl68T%与夹心网骨架绑扎。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预制复合承重墙结构的节点构造施工方法,其特征在于,在预制的夹心网骨架的墙角搭接部位设置加强角网(6)与夹心网骨架绑扎。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预制复合承重墙结构的节点构造施工方法,其特征在于,在预制的夹心网骨架的洞口部位设置U形锚筋80ffudte98)%与夹心网骨架绑扎。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预制复合承重墙结构的节点构造施工方法,其特征在于,基础施工后楼盖混凝土浇注预留柱筋、锚筋,现场吊装预制夹心网骨架,就位后将夹心网骨架与箍筋、连接锚筋、加强网片或加强角网绑扎或焊接成为整体结构,安装墙、柱、梁模板,现场浇注梁、柱、网板承重墙,养护,施工下一楼盖板。9、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预制复合承重墙结构的节点构造施工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夹心网骨架承重一侧浇注混凝土厚度为8-18cm,协同承重一侧预制混凝土厚度为3-5cm。该发明专利附图说明本发明的技术内容为:“图1为本发明双层夹心网骨架剪力墙结构图;图2为本发明三层夹心网骨架剪力墙结构图,—图、图2适用于多层结构所有剪力墙;图3为本发明外墙保温转角节点构造图,—主要用于对热桥敏感地区多层外墙大角等扭转力比较强的位置;图4为本发明内墙保温转角节点构造图,—主要用于楼(电)梯间等非外墙的连接,也可用于对热桥不敏感地区多层外墙大角位置;图5为本发明外墙与室内侧扶壁柱节点构造图;图6为本发明外墙与分户墙、楼梯间内墙节点构造图;图7为本发明室内剪力墙相交连接的节点构造图;图8为本发明内墙、外墙墙中柱节点构造图;—主要用于室内分户墙、楼梯间或对热桥不敏感地区外墙墙中柱或梁下柱位置;图9为本发明剪力墙拐角节点构造图;—主要用于剪力墙阳角位置阴角构造与此近似;图10为本发明小高层外墙与室内复合墙节点构造图;图11为本发明小高层外墙与室内侧扶壁柱节点构造图;图12为本发明多层外墙圈梁(横向边缘构件)节点构造图;图13为本发明室内圈梁节点构造图;—主要用于室内或对热桥不敏感地区剪力墙圈梁(横向边缘构件);图14为本发明外墙梁板节点构造图;图15为本发明剪力墙端柱节点构造图;图16为本发明剪力墙洞口节点构造图。图中1、2、现浇混凝土3、保温层4、立体交叉钢丝桁条5、钢丝平网6、加强角网7、13、连接锚筋8、柱筋9、箍筋10、加强网片11、锚固网片12、楼板14、U形锚筋15、洞口I、室内O、室外。”
  张晶廷享有的名称为“预制复合承重墙结构的节点构造施工方法”发明专利,于2008年10月无偿授予石家庄晶达建筑体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达公司)使用,张晶廷系该公司董事长。
  2008年6月14日,河北省建设厅批准的《CL结构构造图集》现为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批准文号冀建质【2008】388号,统一编号:DBJT02-54-2008,图集号:J08G208,实施日期:2008年8月1日。J08G208《CL结构构造图集》包括张晶廷的专利发明技术。该《CL结构构造图集》编制说明:“CL结构体系系石家庄晶达建筑体系有限公司研发的一种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复合剪力墙结构体系,具有抗震性能好、保温层耐久性长、建筑工厂化、施工效率快、综合造价低等特点。为了贯彻执行国家和我省的墙体改革和节能政策,促进该技术的推广应用,编制本图集”。内容包括:“CLQBI型复合剪力墙边缘构件构造详图……6-11页、CLQBI型CL网架板节点详图……12页、CLQBII型复合剪力墙边缘构件构造详图……14-18页、CLQBII型CL网架板节点详图……19页、CLQBIII、CLQB IV型CL网架板节点详图……23页”等。该《CL结构构造图集》编制说明:“CL结构体系系石家庄晶达建筑体系有限公司研发的一种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复合剪力墙结构体系,具有抗震性能好、保温层耐久性长、建筑工厂化、施工效率快、综合造价低等特点。为了贯彻执行国家和我省的墙体改革和节能政策,促进该技术的推广应用,编制图集。”
  2009年6月19日中午,河北省石家庄市太行公证处的公证员韩永启、史华及申请人晶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孟祥明、拍照人员安斌一同来到衡水市武邑县县城—名称为“和谐嘉园”的小区,沿着小区内道路向前直行,到达小区内的建设工地。该工地正在建设的楼房有四座,道路左侧二座,道路右侧二座,在本公证员与公证员史华的监督下安斌持数码相机以现场拍照的方式开始进行如下保全证据行为:1、根据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孟祥明的指引,安斌对小区道路左侧被孟祥明称正在使用该项“预制复合承重墙结构的节点构造施工发明专利”的在建楼房、施工楼层、场地及其他相关场景进行现场拍照,见电子照片P1020079-P1020091及本公证书所附照片1-12。2、随后,来到小区道路右侧的施工场地,安斌对放置在场地内被孟祥明称为“侵犯专利权的产品”及正在使用该“产品”的在建楼房,施工楼层及其他相关场景进行现场拍照,见电子照片P1020092-P1020108及本公证书所附的照片26。3、安斌对进入小区的道路右侧小房墙面上的黑板进行拍照,见电子照片P1020109及本公证书所附的照片27。4、在施工的相关场地拍照完毕后,一同返回到该小区的门口,安斌在此进行现场拍照,见电子照片P1020110-P1020112及本公证书所附的照片28。
  从《(2009)冀石太正经字第654号公证书》所附照片记录子牙河公司施工现场与张晶廷《发明专利说明书附图》一一对照如下:
  公证书图片1、3、25对应张晶廷的发明专利(预制复合承重墙结构的节点构造施工方法,专利号:ZL 2006 10012332.7)中附图1(双层夹心网骨架剪力墙结构图),附图5(外墙与室内侧扶壁柱节点构造图)、附图6(外墙与分户墙、楼梯间内墙节点构造图)技术特征相同。
  公证书图片2、4、6、11、21、22对应张晶廷的发明专利(预制复合承重墙结构的节点构造施工方法,专利号:ZL 2006 10012332.7)中附图5(外墙与室内侧扶壁柱节点构造图)附图6(外墙与分户墙、楼梯间内墙节点构造图)附图7(室内剪力墙相交连接的节点构造图)技术特征相同。
  公证书图片5、13、14、16对应张晶廷的发明专利(预制复合承重墙结构的节点构造施工方法;专利号:ZL 2006 1001232.7中附图1(双层夹心网骨架剪力墙结构图)技术特征相同。
  公证书图片7、20与张晶廷的发明专利(预制复合承重墙结构的节点构造施工方法;专利号:ZL 2006 1001232.7中附图3(外墙保温转角节点构造图)技术特征相同。
  公证书图片8对应张晶廷的发明专利(预制复合承重墙结构的节点构造施工方法;专利号:ZL 2006 1001232.7中附图1(双层夹心网骨架剪力墙结构图)。附ef65uwri63&%剪力墙洞口节点构造图)技术特征相同。
  公证书图片9、23对应张晶廷的发明专利(预制复合承重墙结构的节点构造施工方法;专利号:ZL 2006 1001232.7中附图4(内墙保温转角节点构造图)技术特征相同。
  公证书图片15对应张晶廷的发明专利(预制复合承重墙结构的节点构造施工方法;专利号:ZL 2006 1001232.7中附图1(双层夹心网骨架剪力墙结构图)。附图2(三层夹心网骨架剪力墙结构图)技术特征相同。
  2008年7月25日,子牙河公司(发包人)与华泽公司(设计人)签订关于“武邑县和谐嘉园5#6#7#8#住宅楼”《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约定:第六条(6.2.1)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第八条(8.2)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发包人自费向有关出版部门购买。被告华泽公司给被告子牙河公司的建筑施工图设计说明依据的是《CL结构设计规程》DB13(J)43-2006规范。该《CL结构设计规程》DB13(J)43-2006前言部分说明:“本规程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经专利人同意,本规程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与保护专利的责任”。
  2010年4月22日,张晶廷给华泽公司出具承诺书,明确承诺:在本案中仅限于同意华泽公司有权使用涉案专利【专利号为ZL 2006 10012332.7】在本案中不要求华泽公司承担任何专利侵权责任。
  另查,张晶廷系CL建筑体系发明人、主研人,是晶达公司董事长,张晶廷发明的涉案专利名称为“预制复合承重墙结构的节点构造施工方法”于2008年10月授予晶达公司使用。子牙河公司当庭认可张晶廷所诉的涉案建筑面积,且认可工程还未建完。
  原审认为:河北省建设厅公开发布的《CL结构设计规程》DB13(J)43-2006及J08G208《CL结构构造图集》系地方标准,本标准属公开有偿使用的技术,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权利人允许不得使用。张晶廷的该项发明专利,即《预制复合承重墙结构的节点构造施工方法》(专利号:ZL2006 1 0012332.7)真实、合法、有效。(2009)冀石太正经字第654号公证书,从子牙河公司施工现场取证的照片与张晶廷发明专利说明书附图一一对应,完全符合张晶廷专利证书权力要求保护的范围。子牙河公司承建的“武邑县和谐嘉园5#6#7#8#住宅楼”未经张晶廷允许采用了张晶廷涉案专利技术,构成对张晶廷专利权的侵权行为。
  子牙河公司在工程立项前是经过详细考察的,子牙河公司与华泽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中约定,华泽公司按照子牙河公司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且《CL结构设计规程》DB13(J)43-2006中的前言部分已明确表明该规程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经得到专利人授权方许可使用。但子牙河公司未得到张晶廷的允许,便擅自委托华泽公司进行设计,侵权责任在子牙河公司。另,从子牙河公司的售楼宣传页上套印的图片内容证明,是张晶廷的专利产品。虽《CL结构设计规程》DB13(J)43-2006是公开文献,但子牙河公司作为建筑单位,应当明知,故其侵犯张晶廷专利权是明知的。且子牙河公司在看到“CL建筑体系”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后,不是通过正当合法的手段向专利权人取得相关专利的使用权和专利产品,而是通过仿冒和私自使用等方法侵害原告张晶廷的专利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子牙河公司提供的《CL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所反映的内容,不涉及张晶廷专利的实质内容,不能证明张晶廷专利已是公开技术。子牙河公司未否认使用的是张晶廷专利技术,仅以是公开技术、不知道专利情况、不知道侵权、按图施工等理由进行抗辩,均不能掩盖其故意侵权的事实,不能摆脱其应承担的侵权责任,不予采纳。张晶廷请求子牙河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理应当得到支持。
  虽然张晶廷提交的赔偿证据不被子牙河公司认可,但该公司认可建造的武邑县和谐嘉园小区5-8号楼总建筑面积32704平方米,CL网架板用量16352平方米,故而为张晶廷的损失。因张晶廷的损失、子牙河公司所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故根据张晶廷专利权的类型、子牙河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以及情节,并参考张晶廷专利的推广情况、知名度情况、发明专利的属性等因素,酌定应赔偿张晶廷经济损失80万元为宜。本案中张晶廷承诺不追究华泽公司的专利侵权责任,视为放弃自己的权利。
  综上,张晶廷要求子牙河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张晶廷所主张的赔偿经济损失证据不充分,不予全额支持,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因子牙河公司的工程至今未完工,一直处于侵权状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一、子牙河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张晶廷发明专利权(发明名称:ZL200610012332.7)的行为;二、子牙河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晶廷经济损失80万元;三、驳回原告张晶廷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102元,由原告负担3302元,被告负担11800元。
  上诉人子牙河公司主要上诉称:一、被上诉人张晶廷申请专利的涉案技术是早已为公众所知的现有技术,上诉人即使使用了该技术,依法也不构成侵权。二、上诉人使用的墙体构造技术是依法受让而来,上诉人不知道该技术已被授予专利,故不构成侵权,不需承担侵权责任。根据建筑法的规定,上诉人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无论按照法定义务,还是建筑行业标准,上诉人使用涉案技术不是合法合理使用,也是不得已的必须使用,怎么会产生违法侵权行为?三、被上诉人张晶廷请求的赔偿数额,没有证据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请求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张晶廷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张晶廷主要答辩称:本答辩人的发明专利真实、合法、有效,被答辩人子牙河公司诉称答辩人的专利技术属于公开的技术没有事实依据。子牙河公司侵犯本答辩人专利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是明知和故意的,其并未否认使用的是本答辩人的专利技术。原判赔偿数额合法有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华泽公司主要答辩称:本答辩人2007年4月已得到专利权人张晶廷的授权许可,允许本答辩人使用其涉案专利技术进行建筑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在本案中也得到专利权人张晶廷不予追究设计单位侵权责任的承诺。子牙河公司是本答辩人多年的合作伙伴,今天对簿公堂实在遗憾。
  对原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另查明:河北省建设厅批准的《CL结构构造图集》,晶达公司为参编单位,张晶廷为参编人员之一。张晶廷对该图集为河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没有异议。张晶廷在原审中主张的CL网架板损失数额为82.74万元,涉案专利费损失数额为33.79万元。
  本院认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被控侵权人依据已有技术抗辩的,应当提交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在国内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法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与被控侵权技术进行比对。本案中,子牙河公司虽以已有技术进行抗辩,但仅提交一份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发布实施的《CL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而并非一项完整的现有技术方案。“CL建筑体系”自1992年开始研发,先后取得多项专利,子牙河公司未能说明上述验收标准中涉及本案专利的实质内容,且涉案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授予条件,也不是本案审理的范围。上诉人子牙河公司关于涉案专利是公众所知的现有技术,以此主张其不构成侵权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上诉人子牙河公司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朝阳兴诺公司按照建设部颁发的行业标准〈复合载体夯扩桩设计规程〉设计、施工而实施标准中专利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专利权问题的函》([2008]民三他字第4号)中明确答复:“鉴于目前我国标准制定机关尚未建立有关标准中专利信息的公开披露及使用制度的实际情况,专利权人参与了标准的制定或者经其同意,将专利纳入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的,视为专利权人许可他人在实施标准的同时实施该专利,他人的有关实施行为不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专利权人可以要求实施人支付一定的使用费,但支付的数额应明显低于正常的许可使用费;专利权人承诺放弃专利使用费的,依其承诺处理。”本案中,涉案专利被纳入了河北省地方标准,专利权人张晶廷参与了该标准的制定,故应视为专利权人张晶廷许可他人在实施标准的同时实施该专利,子牙河公司的有关实施行为不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原审认定子牙河公司按照已纳入专利权人参与制定的河北省地方标准的涉案专利进行施工,构成对张晶廷专利权的侵犯,并判决子牙河公司赔偿张晶廷损失,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上述答复精神,在本案中,子牙河公司依法应支付张晶廷一定数额的专利使用费。因张晶廷涉案专利正常的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上述答复精神,酌情确定子牙河公司应支付给张晶廷专利使用费10万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石民五初字第00163号民事判决;
  二、子牙河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张晶廷专利使用费10万元;
  三、驳回张晶廷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5102元,由张晶廷负担10000元,子牙河公司负担510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102元,由张晶廷负担10000元,子牙河公司负担510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振杰
审 判 员 张守军
代理审判员 宋 菁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