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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能否作为被告起诉?

来源:发布时间:2012-03-01 51:34

问:分公司能否作为被告起诉?

答:公司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组织”,可以作为被告。未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不能作为被告,应以公司为被告。

参考条文: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
    (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