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发布时间:2012-09-02 01:17
问:工程未经竣工验收而擅自使用,发包人能否要求施工人承担保修责任?
答:关于这个问题,目前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主张除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外,对建设工程的其他部分不承担质量责任,包括不承担保修责任。该观点的主要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3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种观点主张施工方仍应承担保修责任。该观点认为,根据《建筑法》第六十二条(“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工程保修属于施工方的法定义务,非具有法定情节不得免除。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的“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不予支持”是指可以推定为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状态。但保修义务属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仍应继续承担的法定义务,因此,不属于因发包人擅自使用而免除质量责任的范围,故保修责任不应限于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
我个人倾向于第二种观点。具体到如何区分是属于原竣工验收范围的质量问题还是事后保修的范围,可以交付使用时间为界点,视该质量问题或相关维修费用是在使用前还是在使用后产生,如在使用前可认定为属于原竣工验收的质量问题,属于承包人因发包人擅自使用而免责任的范围;反之,应属于保修范围,应由施工方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