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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四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兴田健康产业(合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来源:发布时间:2012-05-15 07:58

中铁四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兴田健康产业(合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兴田健康产业(合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常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昭文,安徽万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建顺,该公司工程部部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中铁四局建设第一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占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艾劲峰,安徽博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冬兵,安徽博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基本案情
  2001年3月,兴田健康产业(合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田健康产业,该公司为台商独资企业)为建厂房向中铁四局建设第一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公司,该公司为一级建筑企业)、中外建南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安徽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安徽三建集团公司、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第三建筑公司等多家施工单位发出《投标须知》。《投标须知》规定,工程范围为:依据工程图说完成工程工作所需之人工、材料、机具设备、安全设施、清洁卫生、检验费用、保险费用、管理费、税金及其他质量要求的一切必需之费用。报价由各领标厂商公平竞争,最后得标厂商标价即为工程之总造价,本工程完工后如无增减项目,不再另行决算;投标人于议价前任何时间缴纳工程押标金60万元,未得标者于开标后无息退还,得标者之押标金,移作履约保证金。本工程以议价方式进行,并以最后总价决标。开标后,参加投标厂商所投报价不论其计算如何,概以其投标总价为其总报价。本须知为合约文件之一部分,具同等效力。
  此后,施工单位进行了投标,其中中建公司投标价为:土建工程12, 188, 221元,安装工程3,969,817元,合计16, 158, 038元。兴田健康产业进行考察评估,分别与中建公司、安徽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安徽三建集团公司等施工单位进行磋商。中建公司在第一次减价中将价格减至15, 381, 697元。后又在以后的减价中提出:“在本次项目各投标单位报价中取最低值再让利1个百分点,以示诚意。”2001年4月18日,中建公司向兴田健康产业出具《承诺书》称,经过认真研究,本着“真诚合作、保本微利、优质高速、确保精品”的原则,我公司对该工程全力支持并承诺如下:(1)最终报价1250万元,此报价装饰部分不作任何变动(业主要求的设计变更除外),基础和结构部分可按实际发生情况签证。(2)工程质量确保达到优良标准,争创“黄山杯”。兴田健康产业与中建公司达成一致意见:由中建公司以1250万元承包兴田健康产业一期厂房土建及安装工程。
  2001年4月25日,双方签订《工程合约书》。约定:工程范围为依据工程图说及工程估价单所列项目,完成本工程工作所需之人工、材料、零料、机具设备、安全设施、清洁卫生、检验费用、保险费用、管理费、税金及其他一切所必需之费用;工程总价为1250万元(含税);工程期限为:本工程限于2001年4月28日前开工,全部工程限于2001年11月24日前完工并取得使用执照,不含其他归责于兴田健康产业负责工作之施工期限在内。如因增减项目,或因天灾人祸确为人力所不能抗拒而必须延长完工期限的,中建公司可以申请延期或经兴田健康产业通知为准,日数由兴田健康产业核定;中建公司未按合约规定期限内完工,每逾1日,扣罚本工程总金额1‰违约金,但罚款上限以总金额之10%为限;中建公司2001年4月18日《承诺书》作为合同附件。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为中建公司履约提供了《保证人保证书》。2001年4月29日,安徽省公证处对上述《合约书》、《保证人保证书》进行了公证。后为办理报建手续,双方又签订了一份以《合约书》为附件,内容基本一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协议签订后,中建公司进场施工。在施工过程中,中建公司以1250万元合同价格低于成本价,兴田健康产业指定材料供应商及生产厂家增加了成本等为由提出修改合同条款,未得兴田健康产业同意。2001年12月4日,中建公司向合肥市高新开发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兴田健康产业补偿工程款2,567,575元。同年12月20日,兴田健康产业以中建公司未能按期完工,严重违约,给其造成巨大损失为由提起反诉,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建公司承担违约金37.5万元(暂计算至2001年12月24日,以后顺延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并赔偿其经济损失902,680.6元。2002年1月17日至18日,合肥市建筑管理局、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双方协调,2002年1月24日,双方达成补充协议,约定:就工程纠纷问题双方本着互相体谅的原则先通过协商解决,在工程全部竣工交付前暂且不考虑通过法律诉讼途径解决问题;工程协调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双方的原合同及合约为基础;中建公司于2002年1月28日前向协调机构和兴田健康产业提交后续工程的详细施工计划,确保在2002年2月底前完成工程,如因天气原因最迟可以顺延至2002年3月10日完成;兴田健康产业支付后续工程款项,至工程竣工验收后付款总额达到1180万元,材料、设备款直接支付给相应的材料、设备供应商,人工费等其他费用支付,每周结付一次。补充协议签订后,中建公司继续施工直至工程竣工。2002年3月,除屋面防水和架空隔热板等以外工程竣工, 2002年9月13日,双方办理了竣工验收手续。
  2002年7月8日,受一审法院的委托,安徽科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该项工程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招标范围内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为16, 599, 701元,其中利润为1,299,667元;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增减项目的工程造价为694,912元。
  二、合肥市高新开发区法院一审认定和判决
  合肥市高新开发区法院审理认为,兴田健康产业以邀请招标形式向中建公司招标,在中建公司投标后,利用自身优势和中建公司急于承接工程的心理,以泄露其他投标单位投标报价等方式,致使中建公司一再减价至1250万元,明显低于工程招标范围内的成本造价15, 300, 034元。双方的合同的条款违背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等价有偿原则,显失公平,依法应予撤销。中建公司起诉要求兴田健康产业补偿合同价与成本价之间差额2,567,575元,依法予以支持,工程其余部分双方应按实际发生工程量按实结算。该工程已竣工验收,兴田健康产业反诉要求解除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2002年6月,兴田健康产业将屋面防水和架空隔热板等工程外已完工工程全部接收,并进行装潢,应视为工期顺延至2002年6月。但中建公司直至2002年8月才将工程全部竣工,应当承担逾期竣工违约金375,000元。兴田健康产业反诉要求中建公司赔偿损失902,680.60元,但未提供证据加以证实,不应予以采信。据此判决:(一)撤销中建公司与兴田健康产业于2001年4月25日签订的合约书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中关于合同价款1250万元条款。(二)兴田健康产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中建公司合同价与成本价之间差额2,567,575元,其余部分工程造价按实结算。(三)中建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兴田健康产业逾期竣工违约金375, 000元。(四)驳回中建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兴田健康产业其他反诉请求。
  三、当事人上诉请求和答辩理由
  兴田健康产业上诉称,中建公司知道撤销事由后的积极履行合同的行为表明其放弃了撤销权;本案通过议价方式缔结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具备构成显失公平的主、客观要件;中建公司逾期183天竣工,应承担违约金125万元。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判决撤销合同价格条款不公且有违中建公司起诉要求变更合同的诉讼请求。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中建公司诉讼请求、支持其反诉请求。
  中建公司辩称,兴田健康产业以邀请招标形式向中建公司等招标。在招标过程中,兴田健康产业利用自身优势和我公司急于中标的心理,以泄露其他投标单位报价等方式,欺骗我公司低于成本价中标。双方在此基础上达成的合同价格条款显失公平,应予撤销并应按实际成本价进行补偿,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应予支持。
  四、合肥中院二审认定和判决
  合肥中院认为,兴田健康产业系外商独资企业,为建设厂房向包括中建公司在内的多家建筑企业发出《投标须知》,该《投标须知》规定了详细的招投工程范围和程序。中建公司作为一级施工企业应当有较强的预算能力和经验,其在勘查、预算的基础上,通过议价,与兴田健康产业签订的合同固定价为1250万元的《合约书》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发生争议后在政府部门协调下签订的《补充协议》再次确认以合同为基础。双方利益即使失衡,因该风险系中建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经营风险,双方签订的合同也不构成显失公平。中建公司所主张的变更合同价格条款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另双方在原审诉讼中签订的《补充协议》已将完工期限变更为2002年3月10日。虽然屋面防水和架空隔热板当时尚未完工,但是2002年3月8日,兴田健康产业向质监站发出的《工程竣工验收通知》表明其认可工程完工,兴田健康产业反诉请求判令中建公司承担逾期交付工程违约责任,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2项、第3项、第64条第1款,判决如下:(一)撤销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02)合高新民一初第23号民事判决;(二)驳回中建公司诉讼请求;(三)驳回兴田健康产业反诉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6, 800元、鉴定费50, 000元由中建公司负担,反诉费18, 860元由兴田健康产业负担;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45,660元,由中建公司负担26, 800元,由兴田健康产业负担18, 8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