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发布时间:2012-07-31 13:19
问:哪些专利独立权利要求可不按“前序部分+特征部分”的方式撰写?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独立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撰写:(一)前序部分:写明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和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主题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二)特征部分:使用“其特征是……”或者类似的用语,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区别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这些特征和前序部分写明的特征合在一起,限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范围。”该条第二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性质不适于用前款方式表达的,独立权利要求可以用其他方式撰写。”
《专利审查指南》(2010)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性质不适于用上述方式撰写的,独立权利要求也可以不分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例如下列情况:(1)开拓性发明;(2)由几个状态等同的已知技术整体组合而成的发明,其发明实质在组合本身;(3)已知方法的改进发明,其改进之处在于省去某种物质或者材料,或者是用一种物质或材料代替另一种物质或材料,或者是省去某个步骤;(4)已知发明的改进在于系统中部件的更换或者其相互关系上的变化。”(第150-15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