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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和茹纳股份公司诉上海瑞某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来源:发布时间:2013-02-22 24:22

胡某和茹纳股份公司诉上海瑞某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46号


  原告胡某和茹纳股份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该公司专利主管。
  委托代理人李尊霞。
  委托代理人陈钧。
  转委托代理人安筱琼。
  被告上海瑞某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季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新宇,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暾,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瞿金良。
  原告胡某和茹纳股份公司诉被告上海瑞某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8月18日、2011年3月1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尊霞、被告委托代理人王暾到庭参加了两次庭审。原告委托代理人陈钧转委托安筱琼到庭参加了第一次庭审,原告委托代理人陈钧到庭参加了第二次庭审。第一次庭审之后,被告变更委托代理人刘新宇为瞿金良,瞿金良到庭参加了第二次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胡某和茹纳股份公司成立于1969年,是一家在电气和光学连接技术元器件和系统领域方面居世界领先地位的全球供应生产商。2000年10月18日,胡某和茹纳股份公司就其发明“同轴插接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发明专利申请,该专利申请的优先权日为1999年10月22日。2005年1月1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经过审查核准,授予该发明以专利权,专利号为ZL00814657.8,并同时颁发了专利证书,专利权所有人为胡某和茹纳股份公司。该专利有效期自2000年10月18日至2020年10月18日,目前仍处于有效状态。该专利的权利要求1为:同轴插接器,具有一插接壳体(5),该插接壳体在用于插接配对插头(3)的端面(4)敞开并且被一通道(6)贯穿,在所述通道里面绝缘地设置一内导体触头(7);并具有用于将插接壳体(5)与配对插头(3)机械地连接的连接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配对插头(3)在插接时与连接机构卡锁并且连接机构这样设置,使得连接机构在配对插头(3)上施加一个轴向压力,该压力使配对插头(3)的外导体接触面(10)相对于插接壳体(5)的外导体接触面(9)压紧,其中所述连接机构具有一个可径向扩张的紧固套(11),在进行上述插接时该紧固套可以与配对插头(3)上的一个压紧面(13)卡锁并且将所述压紧面(13)上的一个径向力转变为一个轴向分力,该分力将外导体接触面(9,10)相互压紧。

  被告上海瑞某电子有限公司系一家从事射频同轴连接器和电缆组件的专业工厂,于2000年9月15日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新区分局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人民币,其经营范围主要为电连接器及组件、电子元器件、电器配件、五金件的加工、制造和销售、金属材料、通讯器材的销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原告发现被告在其网站http://www.ruikangsh.com的产品展示栏中详细介绍和展示了其QMA系列产品。根据被告在其网站上的描述和图片展示,原告发现其QMA系列产品结构与原告前述专利非常近似。同时,经过调查,原告自被告处成功取得了其生产、销售和许诺销售的QMA产品实物。根据被告网站上对其QMA产品的详细描述和图片展示及侵权产品实物图片原告经过详细对比分析,发现被告生产、销售和许诺销售的QMA产品包含了原告专利权利要求1的必要技术特征,落入了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根据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本案中,被告在未经专利权利人许可的情形下以生产经营目的生产、销售和许诺销售了侵犯原告专利的侵权产品,已经构成了专利侵权。根据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鉴于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目前尚难以确定,原告综合考虑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期间、后果等因素暂定经济损失为人民币17万元。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和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以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专利权的行为;2、被告立即销毁侵权产品及其生产模具;3、被告赔偿因其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7万元;4、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请。被告生产的所谓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并未落入原告的专利保护范围,并未侵犯其发明专利权。另外该被控侵权产品被告只是处于研发和试制阶段,并未进行生产和销售。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交如下证据:
  1、发明专利证书及专利登记簿副本复印件,证明原告是ZL00814657.8号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且该专利目前仍然有效;2、国家知识产权局审定的ZL00814657.8号发明专利授权公告文本,证明专利的保护范围;3、被告的工商登记基本信息复印件,证明被告的企业法人身份及其经营范围;4、(2010)经国信内民证字第03119号公证书、侵权产品实物照片、原告和被告关于侵权实物获取的来往信函,证明被告生产、销售、许诺销售QMA产品的侵权事实;5、原告为调查、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支出的机票及各种交通费票据、公证费发票、住宿费发票、公证认证件翻译费发票、案件代理费的说明等,证明原告为调查、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被告发表如下质证意见:
  对原告所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专利保护范围并不相同,同时认为原告所支出的费用并不合理。
  被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交如下证据:
  1、原告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证明原告发明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内容;2、CN200610116752.X号发明专利证书及审定授权说明书,证明被控侵权产品实施的技术方案为该发明专利,并未落入原告专利权保护范围;3、原告专利国际公布及国际检索报告,证明原告的专利技术方案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实际上是现有技术;4、DE4439852德国专利说明书及译文、US3745514美国专利说明书及译文、US5176533美国专利说明书及译文,证明如果认定被告的产品落入了原告的专利范围,那可以说被告的产品也落入了德国的专利范围,并不侵权。

  原告发表如下质证意见:
  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原告的专利保护范围,应当以专利授权公告的文本为准;对证据2的真实性、被控侵权产品实施的技术方案为该发明专利无异议,但认为被告的产品落入了原告的专利保护范围就可以认定为侵权的,和被告是否使用了在后申请的专利没有关系;对证据3-6的证据来源和翻译准确性均有异议。

  本院对双方提交的证据审查判断如下:
  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均予以采纳;但对于其证明被告构成侵权的证明主张,涉及法律上的判断,本院不予采信;对于其合理支出的主张,涉及本院依职权裁量的范围,本院亦不予采信。对于被告提交的证据1、2,本院予以采纳,但对于原告专利权利保护范围的确定、被告是否构成侵权的判定,涉及法律上的判断,本院不予采信;对被告提交的证据3-6,因国外机构检索结论所针对的技术方案与原告获得专利授权的技术方案并不相同,且被告并不主张现有技术抗辩,故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以上所采纳的证据,结合当事人庭审时的陈述,本院查明如下事实:
  原告胡某和茹纳股份公司成立于1969年。2000年10月18日,胡某和茹纳股份公司就其发明“同轴插接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发明专利申请,该专利申请的优先权日为1999年10月22日。2005年1月1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经过审查核准,授予该发明以专利权,专利号为ZL00814657.8,并同时颁发了专利证书,专利权所有人为胡某和茹纳股份公司。该专利有效期自2000年10月18日至2020年10月18日,目前仍处于有效状态。该专利的权利要求1为:同轴插接器,具有一插接壳体(5),该插接壳体在用于插接配对插头(3)的端面(4)敞开并且被一通道(6)贯穿,在所述通道里面绝缘地设置一内导体触头(7);并具有用于将插接壳体(5)与配对插头(3)机械地连接的连接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配对插头(3)在插接时与连接机构卡锁并且连接机构这样设置,使得连接机构在配对插头(3)上施加一个轴向压力,该压力使配对插头(3)的外导体接触面(10)相对于插接壳体(5)的外导体接触面(9)压紧,其中所述连接机构具有一个可径向扩张的紧固套(11),在进行上述插接时该紧固套可以与配对插头(3)上的一个压紧面(13)卡锁并且将所述压紧面(13)上的一个径向力转变为一个轴向分力,该分力将外导体接触面(9,10)相互压紧。该专利权利要求6为: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插接器,其特征在于,所述连接机构还包括一个锁紧套(20),所述紧固套(11)被这个锁紧套(20)所包围。该专利权利要求7为:权利要求6所述的插接器,其特征在于,所述锁紧套(20)可轴向移动并在工作位置围卡紧固套(11)并在该紧固套上施加一径向向内的力。

  原告专利说明书中对权利要求中所述技术方案作了进一步说明。说明书上标第1页第2自然段(背景技术):“这种公知的插接器……分别具有外螺纹,配对插头旋紧在该外螺纹上。通过这种螺纹连接使两个相互顶靠的外导体接触面相互压紧。这个压紧力必须达到一个最小的、以保证插接器与配对插头之间的外导体电接触的轴向力。”

  说明书上标第1页第3自然段:“本发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上述形式的插接器,该插接器能够更加简便而快速地装配并且功能可靠。”
  说明书上标第2页第2自然段:“按照本发明,在插接时配对插头通过连接机构锁定且该连接机构这样设计,使得其在配对插头上施加轴向压力,该压力使配对插头的外导体接触面相对于插接器的外导体接触面压紧。所需的将两个外导体接触面相互压紧的轴向压力通过连接机构来保证。连接机构一方面能够实现非常快速且简便地连接插接器,同时保证最小的例如为300N的接触力。因此在配对插头插接之后,两个部件相互机械连接并无需附加措施地保证上述接触。”

  说明书上标第2页第3自然段:“按照本发明,连接机构具有一个在径向可弹性扩张的外导体套(紧固套),该外导体套可以与配对插头卡锁。则配对插头可以通过其前端插进这个外导体套,其中这个外导体套卡在配对插头上。为此配对插头最好在外表面上具有环绕的凸肋,外导体套可以卡锁在所述凸肋上。为了产生所述轴向压紧,所述凸肋最好在背面具有倾斜的压紧面。在这个压紧面上外导体套的径向压紧力转变成轴向压紧力。这种结构具有特别的优点,即,轴向力基本上与尺寸误差无关,因为该轴向力基本上与作用在压紧面上的径向力的位置无关。”

  说明书上标第3页倒数第3自然段:“一固定体18安置在插接壳体5上并例如通过径向挤压与插接壳体5连接。在该固定体18上设置一紧固套11,该紧固套设有轴向缝隙24并构成多个弹性卡舌29,在这些卡舌29的前端形成径向向内的卡钩8,在外面分别通过轴肩22构成止挡。如图所示,紧固套11的端面4突出于外导体套30的接触面9。”

  说明书上标第2页第4自然段:“如果按照本发明的另一个结构,通过一锁紧套将外导体套(紧固套)包围,则尤其能够保证持久的压紧力,这个锁紧套最好可以轴向移动并在工作位置围卡外导体套,锁紧套最好施加给外导体套一个径向向内的力。外导体套将这个径向力至少部分地转变为所述的轴向压紧力。”

  说明书上标第3页倒数第2自然段:“一个锁紧套20在固定体18上可以受限地轴向移动,图1示出该锁紧套20在拉回的备用位置,在这个位置径向向内的边缘23卡在定位凸肋19上,图3示出锁紧套20的工作位置,在这个位置锁紧套20靠在轴肩22上并通过前端边缘21施加给紧固套11一个径向力。这样在图3中将锁紧套20推到紧固套11上。”

  说明书上标第4页第2自然段:“配对插头3被插接到插接器5上,在插接器里面该配对插头以前端33轴向插进紧固套11中,直到两个接触面9和10接触。在此,紧固套11在端部弹性扩张并且在两个接触面9和10临近接触之前卡进凸肋12后面的卡钩8并靠放在压紧面13上。现在将锁紧套20推到图3所示的位置并在这个位置通过边缘21在外导体套11上施加一径向力,这个力通过卡钩8和压紧面13传递到配对插头3。由于压紧面13倾斜,因此在轴线A方向上产生一个分力。这个轴向接触力例如为300N。”

  被告上海瑞某电子有限公司系一家从事射频同轴连接器和电缆组件的专业工厂,于2000年9月15日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新区分局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人民币,其经营范围主要为电连接器及组件、电子元器件、电器配件、五金件的加工、制造和销售、金属材料、通讯器材的销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被告在其网站http://www.ruikangsh.com的产品展示栏中详细介绍和展示了其生产的QMA系列产品。被告生产的QMA产品为一种快插、自锁型射频同轴连接器,包括公连接器和母连接器,所述公连接器和母连接器相互接合的基准面均为平面,所述母连接器的外导体表面设有环形凸起,所述环形凸起包括一支承斜面,所述公连接器内设有碟形多齿锁紧片,在所述公连接器和母连接器处于连接状态时,所述支承斜面支承所述锁紧片,所述锁紧片与所述支承斜面之间产生的切向力,在与所述支承斜面的接触点的法向产生推力,将所述母连接器的基准面压在所述公连接器的基准面上,其特征在于,所述碟形多齿锁紧片包括多个外齿和多个内齿,所述外齿和所述内齿分布在不同的圆周上,同圆心;各个外齿通过两个连接片与相邻的两个内齿连为一体,各个内齿通过两个连接片与相邻的两个外齿连为一体,相邻的外齿之间及相邻的内齿之间存在空隙,各个内齿都有自己单独的自由度,外齿齿面与内齿齿面之间的夹角为钝角;所述外齿固定在所述公连接器的外导体中,在所述公连接器和所述母连接器处于连接状态时,内齿的齿面与所述支承斜面之间的夹角α为90o≤α≤115o。

  本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要求的记载,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对权利要求的理解,确定权利要求的内容;对于权利要求中以功能或者效果表述的技术特征,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说明书和附图描述的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实施方式,确定该技术特征的内容。

  本案中,原告专利权利要求1对于连接机构有如下表述:……连接机构这样设置,使得连接机构在配对插头(3)上施加一个轴向压力,该压力使配对插头(3)的外导体接触面(10)相对于插接壳体(5)的外导体接触面(9)压紧,其中所述连接机构具有一个可径向扩张的紧固套(11),在进行上述插接时该紧固套可以与配对插头(3)上的一个压紧面(13)卡锁并且将所述压紧面(13)上的一个径向力转变为一个轴向分力,该分力将外导体接触面(9,10)相互压紧。这种表述,属于通过功能和效果来限定的技术特征。根据前述规定,应当结合说明书和附图描述的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实施方式,确定相关技术特征的内容。但是,通过阅读原告专利说明书和附图,相关技术特征并不能确定。

  首先,通过阅读原告专利说明书上标第1页第2、3自然段,说明书上标第2页第2自然段可知,原告专利权利要求中所述“压紧”,应当理解为“功能可靠”,即“保证最小的例如为300N的接触力”,以使“配对插头插接之后,两个部件相互机械连接并无需附加措施地保证上述接触”。

  其次,原告专利说明书全文均没有披露如何实现这一效果的技术方案。虽然原告专利说明书上标第2页第3自然段表述,“配对插头最好在外表面上具有环绕的凸肋,外导体套可以卡锁在所述凸肋上。为了产生所述轴向压紧,所述凸肋最好在背面具有倾斜的压紧面”,并且说明书上标第3页倒数第3自然段进一步描述了紧固套的技术特征,“该紧固套设有轴向缝隙24并构成多个弹性卡舌29,在这些卡舌29的前端形成径向向内的卡钩8,在外面分别通过轴肩22构成止挡”,但是参考原告专利说明书描述的另一种附加锁紧套的实施方式可知,前述描述并没有清楚地披露如何实现“压紧”效果的装置结构。本院注意到,原告专利权利要求6、7系引用权利要求1基础上的从属权利要求,其区别于原告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仅为附加了锁紧套这一装置。阅读原告专利权利要求6、7,以及说明书上标第2页第4自然段、说明书上标第3页倒数第2自然段、说明书上标第4页第2自然段可知,附加锁紧套的技术方案,可以实现权利要求1中所述“压紧”的技术效果。由此可知,依据原告的专利,要实现权利要求1中“压紧”的技术效果,并非只有一种技术方案,也就是说,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并不能通过“压紧”这一描述必然清楚地知道其相应的装置结构。本院尤其注意到,说明书上标第4页第2自然段还这样描述,“紧固套11在端部弹性扩张并且在两个接触面9和10临近接触之前卡进凸肋12后面的卡钩8并靠放在压紧面13上。”由此可知,依据权利要求1的描述,结合原告专利说明书上标第2页第3自然段、上标第3页倒数第3自然段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在插接之后,卡钩也有可能仅是“靠放”在压紧面上,这样如何能够实现原告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轴向分力”,并且达到“压紧”的技术效果则并不清楚。因此,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并不能通过权利要求和说明书及附图获知原告专利权利要求1的具体实施方式。

  鉴于原告专利权利要求1所记载的技术特征的实施方式并不清楚,也就无法确定其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因而无论本案被控侵权产品采用何种技术方案,均不能认为构成侵权。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胡某和茹纳股份公司(HUBER+SUHNERAG)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00元,由原告胡某和茹纳股份公司(HUBER+SUHNERAG)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胡某和茹纳股份公司(HUBER+SUHNERAG)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上海瑞某电子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一份,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刘军华
          代理审判员顾亚安
          代理审判员桂 佳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谭 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