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辩选登

首页>律师文稿>庭辩选登

沈元武诉温州亨泰缝制设备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代理词

来源:杨介寿律师网发布时间:2007-12-10 00:00

审判长、审判员:
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沈元武的委托,依法由我担任其在本案中的一审代理人。现根据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用于比对的被控产品落入诉争专利的保护范围,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
诉争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1内容详见权利要求书。被告认为,被控产品与诉争专利权利要求1存在以下技术特征的差异,因而不落入诉争专利的保护范围:⑴诉争专利使用的是针距控制使用的是“电脑控制器”,被控产品使用的是“带单片机的控制电路板”;⑵诉争专利中“驱动连接线和电脑控制器及执行电动机之间电连接”,被控产品中“电机控制器与控制电路板连接,步进电机与电机控制器连接”;⑶诉争专利中使用“位置传感片”,被控产品使用“光电开关片”;⑷诉争专利中使用“位置传感器”,被控产品使用“光电开关”;⑸诉争专利中“位置传感片能反映连轴摆块的角度位置”,被控产品中的光电开关没有此作用;⑹诉争专利中“传感片与传感器感应连接”,被控产品中“光电开关片控制光线的通断,光电开关根据光线的通断产生电信号”;⑺诉争专利中“位置信号连接线”应为五条线,被控产品中光电开关线为普通导线(三条线);⑻诉争专利“位置信号连接线、传感器及电脑控制器间电连接”,被控产品“光电开关与带单片机的控制电路板连接”;⑼诉争专利中使用“协调传感片”,被控产品使用“铁质感应珠”;⑽诉争专利使用“协调传感器”,被控产品使用“接近开关”;⑾诉争专利使用“协调信号连接线”、被控产品使用“开关信号线”;⑿诉争专利中“电脑控制器接收协调信号”,被控产品中“控制电路板接收开关信号”;⒀诉争专利“联动轴中设置有协调传感片”,被控产品中“主轴上装有铁质感应珠”。
由于原、被告双方对于被控产品与诉争专利独立权利要求“前序部分”相合没有异议。本案侵权比对的关键在于被控产品是否具备诉争专利独立权利要求特征部分所描述的必要技术特征。本代理人认为,技术特征的划分并不完全等同于机械部件的划分,技术特征的划分,应结合专利说明书及相关部件在实现发明目的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予以综合考虑。由于诉争专利中的(位置或协调)传感片、(位置或协调)传感器及其相互之间的感应连接关系赖以作用形成一个相对独于其他技术特征的传感检测系统,因此其相关部件的各自单独存在对于实现专利目的并不具有意义,故在划分技术特征时应将其三者共同作为一个技术特征来进行考虑。因此,本代理人认为,诉争专利权利要求1的特征部分,可以划分为以下相对独立的技术特征:⑴驱动连接线和电脑控制器及执行电动机之间电连接;⑵主同步轮和执行电动机轴之间机械连接;⑶连轴摆块的连轴和从同步轮及连轴摆块之间机械连接;⑷主同步轮和从同步轮之间由同步带传动连接;⑸位置传感片能反映连轴摆块的角度位置,位置传感片和位置传感器之间感应连接;⑹位置信号连接线和位置传感器及电脑控制器之间电连接;⑺电脑控制器通过协调信号连接线接收由协调传感器传递来的协调信号;⑻协调信号连接线和电脑控制器及协调传感器之间电连接;⑼连动轴设置有协调传感片,协调传感片和协调传感器之间感应连接。
本代理人认为,根据比对,被控产品完全落入诉争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范围。综合双方的争议的实质要点,陈述理由如下:
1、被控产品中使用的“带单片机的控制电路板”是“电脑控制器”的组成部分:
 “单片微型机是一种高集成度的芯片,它的内部是一台完整的微型计算机。”[1]“单片机的一个广泛的应用领域就是过程控制”。[2]因此,被控产品所采用的带单片机的控制电路板,显然属于诉争专利权利要求中所称之“电脑控制器”的组成部分。被告在被控产品的使用说明书中亦称被控产品是“一款触摸屏全电脑控制高级服装珠边机”。因此,被控产品中包含有诉争权利要求1所称之电脑控制器是显而易见的。
2、被控产品具有“驱动连接线和电脑控制器及执行电动机电连接”的技术特征。
被告虽称被控产品是“电机控制器与控制电路板用连接线连接,步进电机与电机控制器用连接线电连接”,但如前所述,被控产品的控制电路板属电脑控制器的组成部分。根据专利说明书第3页第15行,“执行电动机可采用步进电动机或者伺服电动机承担”,因此,被控产品中的步进电机属“执行电动机”的一种。被控产品中的“电机控制器”是单片机控制执行电动机的功率接口,属于电脑控制器的组成部分。因此,被控产品实际上具备“驱动连接线和电脑控制器及执行电动机电连接”。退一步讲,即使“电机控制器”如被告所称属执行电动机的组成部分,在这种情况下,由于“电机控制器”与“执行电动机”将构成一个整体,故被控产品仍是“驱动连接线和电脑控制器及执行电动机电连接”。再退一步说,即使电机控制器属于独立部件,由于专利权利要求中并未限定电脑控制器与执行电动机之间的电连接为直接连接,故“电机控制器”的存在也不会影响二者之间的“电连接”关系。
3、被控产品中的“光电开关”、“光电开关片”分别对应诉争专利中的“位置传感器”及“位置传感片”,“光电开关片”能反映连轴摆块的位置,且与“光电开关”的连接关系为感应连接:
“在实际生产、生活中,位置及位移的检测一直是传感器应用最活跃的场所。” [3] “所谓位置传感器,就是这样一种测量装置,它能测定位置并把测定结果变换成便于传递和处理的信号,它起着相当于人类眼睛的作用。”[4]因此,位置传感器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所熟知的传感器类型。而光电开关作为位置传感器使用也是常见的。日本人松井邦彦所著《传感器应用技巧141例》第15章“位置传感器”中,即曾明确将光电开关列入到“位置传感器”的归类中。[5]
根据被告提交法庭的《传感器实用装置制作集锦》第239页所示“传感器选用光电开关或霍尔开关”,及被告代理人在法庭上对于“光电开关属传感器但非位置传感器”的陈述,已足以认定被控产品所采用之“光电开关”属于传感器的一种,相应的,其对应的“光电开关片”亦应属传感片的一种。根据被告在对比时向法庭所作的陈述,“当连轴摆块转动,光电开关片就随之转动;连轴摆块转动位置超过某一位置时,光电开关片上的一个孔就让光电开关发出的红外线通过,信号就在通的位置,除此之外,光电开关片挡住光电开关发出的红外线,信号就在关的位置,光电开关根据光线的通断产生电信号”。很显然,被控产品中的光电开关片是一种能反应连轴摆块位置的传感片,当连轴摆块到达某一位置时,光电开光片能予反映,因此属于诉争专利所称之“位置传感片”。同理,“光电开关”是通过与“光电开关片”的感应连接而感应“光电开关片”所传递的位置信号的传感器,因此是诉争专利所称之“位置传感器”。被告所称的“光电开关片控制光线的通断,光电开关根据光线的通断产生电信号”,即光电感应,属于感应连接的一种。因此,被控产品具备诉争专利中“位置传感片能反映连轴摆块的角度位置,位置传感片和位置传感器之间感应连接”的技术特征。
4、被告称诉争专利中“位置信号连接线”应为五条线,而被控产品中光电开关线为普通导线(三条线),没有相关的解释依据。诉争专利并未将“位置信号连接线”限定为五条线。
5、如前所述,“光电开关”应属于位置传感器,“带单片机的控制电路板”属电脑控制器的组成部分,故被告所称“光电开关与带单片机的控制电路板连接”,事实上构成诉争专利所称之“位置信号连接线、传感器及电脑控制器间电连接”的技术特征。
6、被控产品“主轴(被告语)上安装有钉有铁质感应珠(实为柱状)的塑料轮,该塑料轮与接近开关感应连接”,即诉争专利权利要求所说之“连动轴设置有协调传感片,协调传感片和协调传感器之间感应连接。”至少,也构成对诉争专利权利要求中的上述特征之等同。
根据现场比对,被控产品安装的塑料轮的所谓“主轴”与主电动机的电机轴通过皮带连动,并且与机台上的缝纫机工作部件连动,因此属于诉争专利所称之连动轴。关于连动轴上安装的塑料轮及“铁质感应珠”是否构成协调传感片的问题,代理人认为,根据专利说明书,协调传感片只是因其在本专利产品中用以提供协调信号而得以命名,本质上应指一种传感器的信号源,只是为了区别于“传感器”才命名为“传感片”,故其不应根据字面单纯地解释为“片状物”,其厚度、形状等并未被限制。被控产品中塑料轮加铁质感应珠的设置与被告所称的“接近开关”共同作用,提供和传递协调信号,与诉争专利中所说的协调传感片并不存在任何差异,因此构成诉争专利之“协调传感片”。而接近开关是同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的传感器类型,[6]由于其在被控产品中起传递协调信号的作用,故应认定为“协调传感器”。因此,本代理人认为,被控产品具备诉争专利权利要求1中“连动轴设置有协调传感片,协调传感片和协调传感器之间感应连接”的技术特征。
退一步讲,即使塑料轮加铁质感应珠与诉争专利所称之“协调传感片”有所区别,但由于“连动轴设置有协调传感片,协调传感片和协调传感器之间感应连接”的技术特征是传感片与传感器两者结合而相对独立于其他特征的技术特征,协调传感片或协调传感器的单独存在不具有意义,因此应将“连动轴设置有协调传感片,协调传感片和协调传感器之间感应连接”共同作为一个技术特征来与被控产品进行比对,以确定是否构成等同。本代理人认为,被控产品中的“主轴(被告语)上安装有钉有铁质感应珠(实为柱状)的塑料轮,该塑料轮与接近开关感应连接”的技术特征至少构成了对诉争专利上述技术特征的等同,理由如下:
接近开关又称接近传感器,是传感器家庭中众多种类中的一个。接近开关在自动控制系统中可以用作定位、计数、检测金属、测转速及正反转以及与其它元件配合,用作定时、定压或组成无触点开关、按钮等。[7]接近开关是非接触式的检测装置,当运动着的物体接近它到一定距离范围之内,它就能发出信号,以控制运动物体的位置。从工作原理来看,接近开关有振荡型、感应电桥型、霍尔效应型、光电型、永磁及磁敏元件型、电容型、超声波型等许多种型式,其中以高频振荡型为最常见。在使用高频振荡型接近开关时,当装在生产机械上的金属检测体(通常为铁磁杆)接近感应头时,由于感应作用,使处于高频振荡器线圈磁场中的物体内部产生涡流(及磁滞)损耗,以致振荡回路因电阻增大、能耗增加而使振荡减弱,直到停止振荡。这时,晶体管开关器就导通,并通过输出器输出信号,起控制作用。[8]根据杨帮文编《新编传感器实用宝典》对于“电感式传感器(接近开关)”的介绍,“电感式接近开关俗称无触点电子接近开关,是应用电磁振荡原理,由振荡器、开关电路和放大输出电路等三部分组成。振荡器产生交变磁场、当金属目标接近这一磁场并达到感应距离时,金属目标内产生涡流,导致振荡衰减以致停振,振荡变化被后级放大电路处理并转换成开关信号,触发驱动控制器件,完成开关量输出。”[9]因此,在自动控制系统中使用接近开关以检测、控制运动物体尤其是金属检测体的位置是本领域常见的技术手段。另据宋文绪等主编《传感器与检测技术》一书对于“电磁脉冲式转速计”的介绍[10]及邵家骧著《发动机转速自动控制》一书对于“电磁式转速传感器”的描述[11],两者均揭示了将磁性齿轮安装在测量轴上与测量装置一起构成检测系统的技术方案。
本案中,在诉争专利说明书公开了在连动轴上安装协调传感片及在其感应位置内安装协调传感器的技术特征后,同一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根据该提示在机器设备中使用接近开关作为协调传感器,并根据本领域的相关技术背景资料将磁性齿轮安装在连动轴上作为检测体用以传递信号,是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的。被控侵权产品在塑料轮上所钉的铁质柱状物,其露出塑料轮的部分即相当于磁性齿轮的“齿”。本代理人认为,在“连动轴设置有协调传感片,协调传感片和协调传感器之间感应连接”这一技术特征上,被控产品所采用的“塑料轮加铁质感应珠”与按近开关一起构成检测系统的技术手段与诉争专利技术方案的上述特征基本相同,其二者均由检测体、检测装置(传感器)以非接触的方式组成传感检测系统,均具有传输协调信号的功能、均能在此基础上与其它部件共同作用达到控制缝线针距的技术效果,且该种技术手段的采用是同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阅读了专利文献后无需创造性劳动即可联想到的。因此,被控侵权产品在这一特征上至少够成与诉争专利技术方案的相关特征的等同。
综上,本代理人认为,被控产品落入诉争专利的保护范围,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权,被告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二、原告依法申请证据保全但被告撕毁封条而导致无法比对的珠边机,由于原告主张其具备诉争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根据证据规则应认定其落入诉争专利的保护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本案中,原告申请保全的珠边机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后,被告擅自撕毁封条,导致该证据无法用以比对,属于原告有证据表明被告持有证据及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情形,因此,由于原告主张该证据对证据持有人不利,人民法院应认定原告的主张成立。需要指出的是,原告同意将公证处封存的珠边机用作侵权比对的依据,并不代表其对该证据之外的其他证据如人民法院保全的证据放弃主张权利,二者并不矛盾。
三、原告的诉讼请求均符合法律要求,其要求的赔偿金额与被告的侵权情节相适用,应予支持。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专利侵权案件中原告损失或被告获利难以确定的,可在5000元以下50万元以下由法院酌定赔偿额。本案中,被控产品的单价约在3万元左右,在被告现场查获数十台,被告提供发票的有十几台,且公证书反映被告存在销售但未开具发票的情形。综上,本代理人认为,原告请求的赔偿额与被告的侵权情节基本相当,请贵院予以支持。
以上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原代:杨介寿
                二OO七年十二月十日